(2016)川052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谭顺富、泸县石桥镇宏山节能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顺富,泸县石桥镇宏山节能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57号申请执行人:谭顺富,男,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泸县石桥镇宏山节能建材厂,住所地泸县石桥镇红山村五社,组织机构代码67354968-X。负责人杨小平,该厂投资人兼厂长。本院在执行谭顺富与被告泸县石桥镇宏山节能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住房和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泸泸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5)泸泸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启君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田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正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