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2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通城县工商行政局与东莞市百分百全开窗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百分百全开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222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刚毅,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百分百全开窗科技有限公司.通城县汤周马铝合金、不锈钢门窗制作销售店是被申请执行人特许加盟店。2014年3月至今,被申请执行人共向通城县汤周门窗制作店销售木纹色与香槟色铝材共75000元。在其销售的铝材贴膜上分别标注有:“百分百铝业专供型材、ISO9001:2000认证企业、中国第一窗、百分百全开窗、期待为您服务。中国著名品牌、中国名优产品、国家发明专利、香港发明专利、百分百门窗技术研发中心指定品牌、百分百国际集团监制和多50%空气、多50%阳光,应有45项国家专利、曾获中国名优产品、中国著名品牌、国家建材AAA级质量服务信用企业”等宣传内容,及随货携带内容分别为‘中国著名品牌’、‘中国名优产品’、‘工程建设新技术产品推荐证书’、‘消费者无投诉、质量放心品牌’、‘国家建材AAA级质量服务信用企业’、‘香港国际高新技术交易会金奖’六块小牌匾和随货提供的《百分百开创中国铝窗行业新时代宣传册》与印刷品宣传折页上均标注有:“中国全开窗第一品牌,百分百全开窗十大第一:1、在同行业中产品核心专利技术居全国第一;2、在同行业产品第一家通过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3、在同行业中成为第一家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产品;4、在同行业中成为第一家获得《香港国际高新技术交易学会金奖》产品;5、在同行业中成为第一家民营企业;6、在同行业中成为第一家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7、在同行业中成为第一家专利培育企业;8、在同行业中成为第一家专利试点企业;9、在同行业中成为第一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10、在同行业中成立第一家高校人材培养基地”等宣传内容。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属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5万元。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隽)工商处字(2015)第4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隽)工商处字(2015)第4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黄红元审 判 员 程义明人民陪审员 金新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