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3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161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68年1月2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李晓飞,男,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某某,男,生于1967年9月2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忠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