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初2004号原告:吴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彭高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