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志东与周深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东,周深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390号原告:张志东,男,回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公民身份号码×××3418。委托代理人:龙泽平,广东XX海天(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深球,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1236。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龙诉被告周深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志龙以与被告周深球达成和解为由,并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42元,减半收取为150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志龙负担。审判员 梁泳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雅怡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