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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官龙与赵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官龙,赵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724号原告张官龙,男,汉族,农民。被告赵鹆,男,汉族,农民。原告张官龙诉被告赵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官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官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官龙负担。审判员 朱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