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官龙与赵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官龙,赵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724号原告张官龙,男,汉族,农民。被告赵鹆,男,汉族,农民。原告张官龙诉被告赵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官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官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官龙负担。审判员 朱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