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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陈美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陈美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517号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大街**号***层(*楼)***室。法定代表人:傅小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锋,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富。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陈美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昂玉洁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美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昂玉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祥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