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立建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610号罪犯陈立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温乐刑初字第8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立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6007.4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立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立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立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立建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钱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