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7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则成与上海鑫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则成,上海鑫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7614号原告张则成,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代理人刘鸿珍,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鑫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兵。委托代理人唐勇,上海默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免缴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