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申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龙井生、龙其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龙井生,龙其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申字第7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井生,男,汉族,1949年4月4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其生,男,汉族,1955年11月29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申请再审人龙井生、龙其生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井生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是原审判决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判决,仅以“损失赔偿请求权”而剥夺龙井生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和“修理、恢复原状请求权”。本案中,龙其生侵占公共通道,侵占变形缝,又侵占龙井生墙体,阳台和遮阳板嵌入龙井生西墙,造成龙井生无法加层续建,且龙其生持续恶意排水,造成龙井生房屋致“危房B级,处于危险状态,无法居住”,法院应判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但原审判决却驳回龙井生这一诉讼请求。何况,因龙其生侵权墙体特别是阳台和遮阳板建在龙井生墙体范围内并嵌入房屋,无法按原址重建,而导致损失大量地基。二是原审判决违反公平正义原则。原审判决的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只要求由龙井生承担,对龙其生应承担的费用却未提及。司法鉴定评估龙井生房屋价值214384元,原审判决既未按司法鉴定特别规定的一年期限内“快速变现”,又未依法有效实施“诉讼财产保全”,而是违法按80%折算赔偿金额。(二)审判人员均存在枉法裁判行为。龙井生认为法院在处理其与龙其生纠纷过程中的审判人员都存在枉法裁判行为。综上,龙井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并请求依法改判。龙其生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认定“被告龙其生建房时占用了全部变形缝”错误。理由是(1)本案涉案房是共基础不共地圈梁,两人的地圈梁紧靠,中间未留间隙,各自墙体在各自的地圈梁上起建,中间不可能留变形缝,郭某也证明地圈梁是在同一石片上浇,当时没有提出什么变形缝。(2)变形缝适用多栋房屋并排连在一起的房屋,一般十套连接,长约四、五十米才留,因此两房之间大约21米,没必要留变形缝。共脚不共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节约土地,降低建筑成本。(3)双方共同的基础脚是80公分宽,各占一半,按建筑要求各方共用的基础脚虽然各占一半,但各自的30公分地圈梁及墙体应在基础脚居中起建才不会单边,因此,认定谁的地圈梁及墙体多占对方基础脚才是需要查明、认定的事实。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多占共用的基础脚的事实,说明再审申请人没有多占,其房屋质量问题因其房屋设计及其自身等原因造成,与申请人无关。(二)南康明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2)康明司建技鉴字第57号房屋技术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一是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材料未经双方质证,勘查现场时,只有被申请人一方参与,鉴定范围、鉴定物即房屋检测的位置都由被申请人确定,不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合法性。二是鉴定结论错误。认定龙其生后建房屋占用全部变形缝,砖墙偏砌原告一侧约12厘米,造成共用墙基础偏心受压错误。要认定共同墙基础偏心受压的原因,首先应查明各方的地圈梁及墙体是否超过共用的基础脚中心线跨越到对方应占基础脚一定范围内。而当时只在被申请人一方房屋内挖一个小洞检测,显然无法查明各方的地圈梁及墙体是否在80公分的共用基础脚中心分界线以内起建,也就无法确定共墙中间是否留有变形缝,更不能断定再审申请人占用变形缝。其次,在房屋受损检查分析内容中“推定在龙井生现屋面标高处,龙其生第三层墙体位置向龙井生方偏移约2.5cm”错误。根据现场照片第5页可以算出,被申请人故意在再审申请人第三层墙体边放置二块约2.5cm的标砖,再摆成18墙的墙体样拍成的图片,作为证实再审申请人第三层墙体位置向被申请人方偏移2.5cm的证据,从该图片中明显可以看出再审申请人的第三层墙体,并未侵占被申认第三层墙体的位置,也不碍其加层续建。第三,在房屋受损检查分析内容中,断定龙其生后建房屋占据变形缝,使龙井生房屋混凝土层面板热涨致龙井生住宅东北角、西北角,天井处及北面屋面……,以上推定的依据都是以共墙中间无变形缝的原因导致屋面和墙体裂缝渗漏等情况,而未排除房屋可能因建筑设计、施工建造时造成的质量等原因,更未考虑被申请人未及时加层续建,楼面当屋面避风遮雨等原因,从而得出错误结论。(三)关于阳台、水管等问题,再审申请人于2008年赔付1万余元给被申请人,但其未及时修复,在本案中又提出赔偿,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四)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图片1,证明被申请人房屋天井处墙体宽度为21公分,鉴定报告检测为17公分,由此对鉴定的其他数据产生置疑,可信度偏低。图片2证明被申请人的楼面未见明显裂缝痕迹。图片3证明被申请人的墙砌在其地圈梁上,明显未留变形缝。证人郭某的证词,证明当时没提出预留变形缝。综上,龙其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龙井生提交意见认为:(一)龙其生提供的照片,显示相连的房屋未受损,能加层续建,原因正是互相没有侵占基脚和墙体,而本案关键事实是龙其生第一层偏砌龙井生一侧12cm,第三层加层时又侵占龙井生第二层墙体,这正是导致龙井生房屋毁损和无法加层的要害。而证人郭某的证言,系龙其生伪造,郭某还是龙其生职业上的伙伴,该证言的时间为“2008年5月10日”,而当时本案尚未起诉。(二)经司法鉴定,挖开基脚和墙体,确认龙其生后建房占用全部变形缝,砖墙偏砌原告一侧约12cm,造成共用墙基础偏心受压。(三)龙井生中途停建,正是因为龙其生建至第二层装模在龙井生的墙体上,将其屋面超过龙井生的墙体,并恶意将其屋面建成三面高南面低,阳台建成西高东低,使其屋面积水全部排入龙井生屋内。龙其生在2008年6月加层时又侵占第二层墙体,导致无法加层。(四)法院与司法鉴定机构每次鉴定都再三请龙其生到现场验证,都遭到龙其生拒绝,也多次提出双方挖开基础和墙体勘验,也均遭到龙其生拒绝。开庭时,法院除书面通知,在开庭前还电话告知,龙其生开庭当天在家,法院开庭前打了四五次电话给他,并等了他半个小时后才开庭。(五)现场照片显示,龙井生在龙其生第三层墙边放两块标砖,摆成18墙的墙体,还不含砌墙的沙浆和抹灰层,即已明显空出龙其生原墙体宽度,足以证明龙其生第三层加层墙体侵占龙井生第二层墙体。(六)2008年6月,法院判决龙其生赔偿修复费用7696元后,直到2013年经检察院介入才予以赔付11909元。其中包括鉴定费、受理费、执行费、和迟延履约金等,所谓阳台、水管等并没有赔偿。2013年,我拟修复排水管和排水沟,以解决龙其生造成的水患,但龙其生又将排水沟和排水管涵口用水泥砂浆填死,后又恶意将房屋毁损成危房,无法居住,因此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综上,龙其生的再审申请依据应予以驳回。针对龙井生的申请再审事由,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本案中,涉案房产经司法鉴定为危房B级,且无法正常居住。鉴定报告虽提出了“消除龙其生阳台、遮阳板对龙井生住宅侵权损害和拆除或切除龙其生侵权墙体,恢复龙井生原墙体宽度和相邻墙间变形缝,消除墙体裂缝和屋面裂缝,恢复原状”的处理建议,但原审判决综合考虑拆除或切除龙其生侵权墙体等修复的必要性、费用和修复成本及效果等因素,并结合江西同致房地产司法鉴定所对涉案房产的评估价值,以赔偿损失的方式判决龙其生赔偿龙井生房屋损失171507.2元并无不妥,适用法律正确,也未违反公平正义原则,龙井生该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审判人员是否存在枉法裁判行为的问题。龙井生在申请再审书中只是陈述了案件的审理过程,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中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龙井生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针对龙其生的申请再审事由,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是否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首先,原审法院经过现场勘验和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已查明龙井生与龙其生建房时约定案涉房产的两墙共用60厘米的地圈梁,双方对此也无异议,经开挖,龙井生只占有21厘米,龙其生后建房偏砌龙井生一侧约12厘米,这些事实经过现场勘查予以证实。龙其生认为其没有占用龙井生基础脚,但在再场勘查时拒绝到场也拒绝开挖其基脚,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其次,龙其生认为因两房只有21米长,没必要留变形缝的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龙其生认为南康明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2)康明司建技鉴字第57号房屋技术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以及认定事实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有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龙其生提供了证人郭某的证言及四组照片。经审查,上述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新证据的情形,龙其生的该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综上,龙井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三)项规定的情形,龙其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井生的再审申请。驳回龙其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昶代理审判员 王东平代理审判员 臧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