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宝庆诉杨喜庆、杨永庆、杨学庆、杨喜凤、杨喜花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宝庆,杨喜庆,杨永庆,杨学庆,杨喜凤,杨喜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特12号申请人杨宝庆,住白山市。申请人杨喜庆,住白山市。申请人杨永庆,住白山市。申请人杨学庆,住白山市。申请人杨喜凤,住白山市。申请人杨喜花,住白山市。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杨宝庆、杨喜庆、杨永庆、杨学庆、杨喜凤、杨喜花司法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振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杨福德与刘淑英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6名子女:杨宝庆、杨喜庆、杨永庆、杨学庆、杨喜凤、杨喜花。杨福德于2007年7月1日病故、刘淑英于2013年2月17日病故。杨福德身故后,刘淑英没有再婚。二人共有一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0241**号,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房屋,现申请人杨宝庆要求继承,其他继承人同意。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在白山市浑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曹玉廷、孙铭琴律师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位于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0241**号,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房屋由申请人杨宝庆继承。其他继承人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权。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白山市浑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现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位于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0241**号,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房屋由申请人杨宝庆继承。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