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宁波海富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贾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富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贾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1133号原告:宁波海富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鑫。被告:贾一。委托代理人:许静芳,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海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宁波海富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一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海富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郑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孙佳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