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8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文军与王端、王海成等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军,王端,王海成,屈富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303号原告张文军。被告王端。被告王海成。被告屈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军诉被告王端、王海成、屈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文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文军负担。审 判 长  付新堂审 判 员  李爱芹人民陪审员  吴晓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翟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