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文军与王端、王海成等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军,王端,王海成,屈富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303号原告张文军。被告王端。被告王海成。被告屈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军诉被告王端、王海成、屈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文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文军负担。审 判 长 付新堂审 判 员 李爱芹人民陪审员 吴晓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翟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