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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肥西县球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肥西县球通运输有限公司,谷涛,许昌XX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00490号申请执行人肥西县球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江夏乡半店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3730317-X。法定代表人:翟应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谷涛。被执行人许昌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京珠高速公路南口,组织机构代码69596376-9。法定代表人:陈立干,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肥西县球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涛、许昌XX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5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谷涛、许昌XX物流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谷涛、许昌XX物流有限公司30180元(含诉讼费745元、执行费3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