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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周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刑初49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经商。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业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在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自己家中,组织徐某丙、陈某甲、邱某乙等16人,以“硬牌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90000余元。归案后,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甲、徐某甲、邱某甲、徐某乙、潘某、张某、盛某、周某乙、杨某、邱某乙、周某丙、沈某甲、周某丁、徐某丙、陈某甲、沈某乙、姚某、王某、蔡某、徐某丁、周某戊、韩某乙、陈某乙、吕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人口信息及物证赌具硬牌牌九一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作案工具牌九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佳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