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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4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张令彬与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令彬,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4民初242号原告张令彬。被告杜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令彬诉被告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令彬于2016年4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偿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令彬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令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洪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