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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刑更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林强奸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715号罪犯张林,男,1983年8月1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13年7月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11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终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2016年4月1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民事赔偿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刑罚执法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浩审 判 员  林玲代理审判员  吴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缪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