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02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徐铭宣与蒋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355号原告徐某某,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满族,职业个体,现住绥化市。被告蒋某某,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信用社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以与被告蒋某某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晶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