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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徐铭宣与蒋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355号原告徐某某,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满族,职业个体,现住绥化市。被告蒋某某,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信用社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以与被告蒋某某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晶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