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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恩施市华硒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华硒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张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469号原告恩施市华硒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马鞍山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05000738-2。法定代表人陈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量,男,生于1990年11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户籍地:鹤峰县,现住恩施。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华硒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市华硒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华硒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市华硒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交纳288元,由原告恩施市华硒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