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62号原告张某,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赵某某,汉族,住胶州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4月6日按照原告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法院专递邮件于2016年4月7日被张某签收。本院认为,我院按照原告张某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该开庭传票被签收之时视为送达之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