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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梁峻、薛冬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梁峻,薛冬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75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2460P。代表人:李坚,行长。委托代理人:布华军,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建,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峻。被告:薛冬玲。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梁峻、薛冬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撤回对被告梁峻、薛冬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720元,由原告负担1720元。审判员  覃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