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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敬淑春与徐孟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淑春,徐孟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438号原告敬淑春。被告徐孟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敬淑春与被告徐孟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敬淑春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雅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