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敬淑春与徐孟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淑春,徐孟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438号原告敬淑春。被告徐孟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敬淑春与被告徐孟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敬淑春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雅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