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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7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忠强1与被告四川布美居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强,四川布美居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7003号原告张忠强,男,被告四川布美居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仲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强与被告四川布美居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强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舒友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