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胡晓梅与吴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梅,吴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胡晓梅,女,汉族,个体司机,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吴高峰,男,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晓梅与被执行人吴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1月13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为(2009)抚执字第519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09)抚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宝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云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