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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美英、胡长伟与被执行人黄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美英,胡长伟,黄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美英。申请执行人胡长伟。被执行人黄涛。申请执行人胡美英、胡长伟与被执行人黄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美英、胡长伟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胡美英、胡长伟与被执行人黄涛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259740元(含执行费、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