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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2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张和平与通城县隽水镇建筑工程公司、大悟县金色华府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平,通城县隽水镇建筑工程公司,大悟县金色华府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2民初235号原告张和平,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城关镇汪城村四组28号。身份证号:420922195808180074。被告通城县隽水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通城县依水镇沿河路15号。法定代表人熊怀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大悟县金色华府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兴悟北路与京珠联络线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陈银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平与被告通城县隽水镇建筑工程公司、大悟县金色华府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和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张和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俊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