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艳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艳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淮海北路62号11楼。法定代表人:丁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根荣,淮安市清浦区黄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欣,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艳梅。再审申请人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艳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本院向再审申请人鼎杰公司送达听证传票,再审申请人鼎杰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张红梅审判员 蒋同一审判员 芮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