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民辖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西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启航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西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启航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亚亨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辖终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西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周建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启航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张伟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人榜,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莞市亚亨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周爱艳。上诉人东莞市西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1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合同是在东莞市东城区签订,双方也口头约定由东莞市东城区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故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东莞市启航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莞市亚亨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审被告东莞市西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亚亨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东莞市长安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东莞市西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诉提出涉案合同是在东莞市东城区签订,双方存在口头约定管辖法院,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