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亚男、黄净超等与曹永昭、郝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黄净超,曹永昭,郝晓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刘亚男。原告黄净超。被告曹永昭。被告郝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男、黄净超诉被告曹永昭、郝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男、黄净超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亚男、黄净超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男、黄净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亚男、黄净超负担。审判长 张大为审判员 王 京人民���审员张世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永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