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2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钟竹华与张水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竹华,张水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255号原告钟竹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码:×××0338。被告张水茎,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码:×××0376。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竹华诉被告张水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竹华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友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