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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钟竹华与张水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竹华,张水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255号原告钟竹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码:×××0338。被告张水茎,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码:×××0376。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竹华诉被告张水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竹华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友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