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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陶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550号原告陶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