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侯鹏龙诉被告白洋、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鹏龙,白洋,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侯鹏龙,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晓梅,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洋,男,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格兰云天E座602室。法定代表人葛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久成,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樊庄村。法定代表人沈颂华。原告侯鹏龙诉被告白洋、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因证据原因向本院撤销对被告白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鹏龙撤销对被告白洋的起诉。审 判 长 刘 璟人民陪审员 杜晓春人民陪审员 袁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英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