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裕执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池志与池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志,池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裕执字第00635号申请执行人池志,男,汉族,1947年12月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池宅,男,汉族,1943年6月23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09)裕刑初字第00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池宅名下银行存款10191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荣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云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