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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执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池志与池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志,池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裕执字第00635号申请执行人池志,男,汉族,1947年12月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池宅,男,汉族,1943年6月23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09)裕刑初字第00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池宅名下银行存款10191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荣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云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