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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朝忠与陈宽胜、谭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朝忠,陈宽胜,谭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1536号原告赵朝忠,;。被告陈宽胜,;。被告谭德华,;。原告赵朝忠诉被告陈宽胜、谭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朝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宽胜、谭德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朝忠诉称,被告陈宽胜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13年1月16日借8万元、2014年1月29日借10万元、2014年8月6日借10万元、2015年1月3日借10万元,合计人民币38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期间被告归还了2万元,尚余36万元至今未还。因被告陈宽胜、谭德华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承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归还借款36万元及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四倍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宽胜、谭德华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宽胜于2013年1月16日、2014年1月29日、2014年8月6日、2015年1月3日,分四次共向原告借款38万元。上述借款,原告均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陈宽胜。后,被告陈宽胜归还借款2万元,并于2015年1月3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一份,载明“今借到赵朝忠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用于工程周转,双方约定月息2分。”另查明,被告陈宽胜、谭德华系夫妻关系。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宽胜向原告赵朝忠借款,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宽胜、谭德华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关于借款利息,因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宽胜、谭德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也不向法庭举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宽胜、谭德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朝忠支付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保全费23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4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宽胜、谭德华承担,于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明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