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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舒某与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70号原告舒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春羽,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蒙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舒某以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舒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玉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