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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丹阳市万家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郦旭阳、张爱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万家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郦旭阳,张爱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549号原告丹阳市万家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金路云阳开发区8号。法定代表人赵凯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祖义,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郦旭阳。被告张爱琴。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丹阳市万家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郦旭阳、张爱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万家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