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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于科兵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淮安淮海东路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科兵,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淮安淮海东路店,泗阳美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508号原告于科兵。委托代理人郭兴新,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淮安淮海东路店,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36号。法定代表人金钟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莹莹(该公司员工)。第三人泗阳美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北侧、上海路西侧德华逸墅D2商铺2#-6号。法定代表人贝怀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青松,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科兵诉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淮安淮海东路店、第三人泗阳美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科兵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科兵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科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于科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鋆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