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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6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二庭,石乾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6525号申请执行人刑二庭,其他,住所地,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石乾坤,男,汉族,1989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刑二庭申请石乾坤罚金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金刑初字第008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二庭于2015-11-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金刑初字第00834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军宏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李世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