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松陵镇宇文电子设备商行与吴江市嘉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松陵镇宇文电子设备商行,吴江市嘉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33号原告吴江市松陵镇宇文电子设备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东牛角2弄12号。经营者陈飞,店长。委托代理人甘美。被告吴江市嘉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南村。法定代表人陈庚合,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松陵镇宇文电子设备商行与被告吴江市嘉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松陵镇宇文电子设备商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松陵镇宇文电子设备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松陵镇宇文电子设备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松陵镇宇文电子设备商行负担。审判员 殷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