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刑更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黄学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刑更616号罪犯黄学良,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靖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学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并处罚金1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黄学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建议对其假释,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书面审理并提讯罪犯黄学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学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累计获考核达标16.6分。另查明,罪犯黄学良原判罚金150000元,已缴清。罪犯黄学良户籍所在地芗城区司法局审前评估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学良适用社区矫正,黄学良的妻子王玲有固定住所和经济收入,愿意作为罪犯黄学良假释期间的监护人对其进行监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台帐,缴款单据,芗城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黄学良假释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黄学良已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较小,可以假释。假释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学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溢琼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