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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金礼掌与陈永菊、周永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礼掌,陈永菊,周永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124号原告:金礼掌。被告:陈永菊。被告:周永章。原告金礼掌与被告陈永菊、周永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礼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礼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礼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31元,减半收取10415.50元,由原告金礼掌负担。审 判 长  钱超群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