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金礼掌与陈永菊、周永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礼掌,陈永菊,周永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124号原告:金礼掌。被告:陈永菊。被告:周永章。原告金礼掌与被告陈永菊、周永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礼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礼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礼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31元,减半收取10415.50元,由原告金礼掌负担。审 判 长 钱超群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