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5刑初45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公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2月3日起,被告人李某甲在安阳市殷都区安林路梁邵村段路南“海纳百川”洗浴中心四楼,通过招聘服务员,提供彩电、电脑、接收器、点钞机、龙虎牌、纸牌等工具,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从中盈利。2015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3070元、彩电一台、电脑一台、接收器一台、点钞机一台、龙虎牌一副、纸牌一副。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另有证人徐某、杨某、王某、谢某、卢某、党某、崔某、榭开发、奚某、阮某、梁某、吴某、宁某、韩某甲、孙某甲、孙某乙、陈某、韩某乙、姜某、路某、齐某、范某、白某、李某乙、朱某、段某证言、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缴纳)。二、侦查机关查获的赌资人民币23070元、彩电一台、电脑一台、接收器一台、点钞机一台、龙虎牌一副、纸牌一副,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邵红梅审判员 周子善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