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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华亭县中石润滑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与崇信县百贯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亭县中石润滑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崇信县百贯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3执36号申请执行人华亭县中石润滑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县安口镇广场街3号。法定代表人:赵智才。被执行人崇信县百贯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信县黄花乡百贯沟百贯社。企业法人:杨茂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信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崇信县百贯沟煤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华亭县中石润滑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49781.09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146.73元。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49781.09元案件款,但至今不交纳案件执行费。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崇信县百贯沟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至2146.7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宁代理审判员  李军杰代理审判员  唐国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