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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国与被告罗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罗鹏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328号原告刘建国被告罗鹏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国与被告罗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全部退还原告刘建国。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绥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