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冯国琴与袁敏、冯晓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琴,袁敏,冯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冯国琴。被执行人袁敏。被执行人冯晓东。申请执行人冯国琴与被执行人袁敏、冯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袁敏、冯晓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冯国琴归还借款本金162000元及以152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460元由袁敏、冯晓东共同负担。因袁敏、冯晓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冯国琴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敏、冯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并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袁敏、冯晓东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袁敏、冯晓东名下没有车辆信息。经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袁敏未缴纳公积金,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扣划冯晓东公积金存款78000元,用于退还冯国琴78000元。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袁敏、冯晓东名下有坐落于锡山区东北塘街道金色庭园6-202(所有权证号XS1000539044)房产1处,该房产已设定抵押,本院已于2015年1月8日查封该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现申请执行人冯国琴暂不要求处分该房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国琴与被执行人冯晓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确认袁敏、冯晓东结欠冯国琴款项167460元,二、还款方式,自2016年3月31日由袁敏、冯晓东支付冯国琴78000元,余款89460元,自2016年4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2000元,直至还清上述欠款。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本金78000元及执行费2350元,余款894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冯国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袁敏、冯晓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冯国琴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袁敏、冯晓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冯国琴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洪峰执行员 胡 毅执行员 陆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