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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2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从军、王燕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沈从军,王燕,沈从惠,六安市金安区江南春大酒店,六安市东城服装厂,六安市金安区富强汽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6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李明虎,董事长。被执行人:沈从军,六安市区汽车修理厂负责人。被执行人:王燕,女,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沈从惠。被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江南春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负责人:沈从惠。被执行人:六安市东城服装厂,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执行事务合伙人:沈从惠。被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富强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沈从军。本院在执行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从军、王燕、沈从惠、六安市金安区江南春大酒店、六安市东城服装厂、六安市金安区富强汽车修理厂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阶段,本院依据(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9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4月22日对以下财产:一、六安市东城服装厂名下位于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工业园的房产(房产证号:45**)以及土地(证号:六土集用(2009)第9252号);二、沈从军名下位于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桑禾村的房产(房产证号:4104、4105、41**);三、沈从惠名下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国际汽车城的房产(房产证号:44**)以及位于六安市健康路19号101、201的房产(房产证号37**)分别予以查封。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六安市东城服装厂名下位于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工业园的房产(房产证号:45**)以及土地(证号:六土集用(2009)第9252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沈从军名下位于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桑禾村的房产(房产证号:4104、4105、41**)的查封。三、解除对沈从惠名下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国际汽车城的房产(房产证号:44**)以及位于六安市健康路19号101、201的房产(房产证号37**)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