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杨帆与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帆,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3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杨帆,男,198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0号四层。法定代表人陈忠阳。申请执行人杨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对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劳人仲字(2015)第492-2号仲裁裁决不服,已提起诉讼,案件正在审理程序中。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劳人仲字(2015)第492-2号仲裁裁决书现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黄克秀审判员 尹新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祥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