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樊小伟与凌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小伟,凌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681号原告樊小伟,农民。被告凌海峰,农民。原告樊小伟与被告凌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樊小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小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小伟撤回对被告凌海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小伟负担。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现民书 记 员 刘 平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