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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曲璠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1刑初181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璠,曾用名:曲飞飞,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10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7月2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曲璠以贩卖为目的携带九袋冰毒、电子称、塑料分装袋等物品寻找购买冰毒的人员。瓦房店市公安局许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得知该情况后于当日22时许,在瓦房店市抱龙风景小区附近将其抓获,并从曲璠身上搜出冰毒净重51.9克,红色药片(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一粒,净重0.05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璠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璠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曲璠辩称,不承认自己贩卖毒品。当天自己没有贩毒行为,去金州找朋友是想与其商量怎么办,不是想贩毒。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曲璠以贩卖为目的携带九袋甲基苯丙胺(冰毒)、电子称、塑料分装袋等物品寻找购买冰毒的人员。瓦房店市公安局许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得知该情况后于当日22时许,在瓦房店市抱龙风景小区附近将其抓获,并从曲璠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净重51.9克,红色药片(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一粒,净重0.05克。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被告人曲璠供述笔录,在瓦房店公安局讯问室及瓦房店看守所其均供称,2015年11月16日上午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手里有冰毒,让我卖,后她给了我两袋冰毒,每袋35克,一共给陈某某15000元,卖出后多的钱就是我自己的。我将这两袋冰毒分装成9小袋,去金州找“张某甲”,想卖给她,到金州后张某甲没要,我就开车回瓦房店,后被抓获。3、证人张某乙证言笔录,其微信名“小雨”,曲璠曾几次向其提供冰毒吸食。4、证人陈某某证言笔录,2015年11月16日上午,我给曲璠两袋冰毒,共20克,曲璠给我3300元钱,我还在曲璠处购买过几次冰毒。5、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将曲璠抓获后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搜查,查获可疑晶体9袋,红色可疑药粒1粒,电子称及若干透明塑料袋。6、理化检验报告,证明从曲璠处搜出的可疑晶体净重51.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可疑药粒净重0.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另有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称量笔录等证据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曲璠贩卖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曲璠的辩解,经查认为,曲璠在公安机关和看守所历次供述稳定,与陈某某部分证言、搜查笔录及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曲璠贩卖毒品的事实,故对被告人曲璠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曲璠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曲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30年11月16日止。附加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二、对扣押的涉案毒品冰毒51.9克、红色药片0.05克、电子称、塑料分装袋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