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南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卢永恒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永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梁淞,梁龙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卢永恒,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宁南县披砂镇。委托代理人杨云志,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胜利南路二段设计院新区侧D幢1、2层。负责人刘华程,系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卫东,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淞,男,199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普格县。被告梁龙金(系被告梁淞父亲),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永恒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梁淞、梁龙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了梁淞、梁龙金为本案被告。原告卢永恒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永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卢永恒负担。审判员 李 世 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加里阿木